2009年3月25日 星期三

到底是誰比較壞?

呃......用"壞"來形容可能不太對......

基本上是對這個東西有感而發。
那, 反正網路上對這也寫得很多了, 我想應該不太需要再多論述些什麼。

總地來說, 也就是對「猥褻」兩個字的定義有問題。每個人心裡都有一把尺, 有人尺短, 有人尺長, 就算是要找平均值, 對平均值之外的人來說, 這個值的意義似乎就淡薄了一點......

做為一個糟糕人, 如果嚴格來算的話, 我大概要被關個幾千幾萬年都放不出來吧? XD

這樣好了, 舉幾個例子來說明好了......

好, 我知道一定有人會說這樣叫性感!

那, 標準在哪裡? 有沒有露三點嗎?
那又要把藝術照牽扯進來, 然後再來分藝術、性感或猥褻?

這就讓我想到, 之前有個SG後台玩姿勢教學, 影片PO上網結果被警方傳訊的事件。

情況大概就像這樣, 雖然看起來相當歡樂而且很有健康教育的意義, 但是卻有人報警處理了, 然後警察也受理辦案了......最後影片也被撤下了, 有沒有被抓去關或是罰錢就不清楚了。

這法條被大家拿出來檢視討論, 很意外地並不是因為書報攤就買得到的全裸寫真, 或是便利商店隨手可得的八卦雜誌, 而是因為晶晶書局, 這家專賣同志書籍的店被抄。怪就怪在, 我們不常聽到賣全裸寫真的書報攤被抄, 但賣全裸同志寫真的書局卻被抄了, 而且還判刑了。

便利商店被抄大概以後會常常聽到(炸)。

哦, 所以, 同樣的內容, 給一般人看的OK, 給同志看的就不行, 是這樣的邏輯吧?!
如果說要照這樣來判斷, 是不是就沒有一個公正的評判標準了?

是不是說, 有人覺得超過標準, 那就是不行, 是要抓去關的; 覺得OK的就什麼事都沒有?

咦? 那你在想什麼呢?

不要害我被抓去關哦~ XD


即然都講到這了, 順便講一下日本的児童ポルノ法好了, 簡單一點說, 就是兒童曝露描寫管理的一個法。

「衣服的全部或一部份沒穿, 以兒童的樣子而引發興奮或是刺激性欲的東西。」

這東西從1999年開始立法修法, 一直到現在都沒有停下來過。

還記得大家開玩笑說, H GAME只要說是萬年不老的妖精或是外星人就沒事了。
不過這法現在改成這樣, 這招就行不通了啊!!!!(炸)

好, 等等, 這法條分成前後兩部份, 也就是, 要沒穿衣服或一部份沒穿, 然後外加會引發「反應」, 兩者同時成立, 這樣才算是犯法吧?

不過光是前半部的認定就已經先出現問題了。

請問比基尼+圍裙算是完全沒穿(誤)還是一部份沒穿呢? XD


如果說有反應應該先抓去關起來, 大概有一半的人已經不見了 XD

要說後半部的話, 應該要先說說羅莉控的精神 XD
精確一點地說, 真的穿得少到一定的程度, 只要有色氣的感覺, 年紀大小根本就不是觸發反應的關鍵了。那麼問題來了, 如果關鍵不在這, 在哪? 個人是認為, 知道想像和實際行動的差別, 那是最大的關鍵。會實際行動的人, 對象是誰那不會是他們考量的重點, 能滿足他們行動的慾望, 對象即使只滿足最低條件他們也一樣會去做。

之前在双葉有看到一個討論串, 就是有個人他老婆生了個女兒, 然後上來問大家, 因為他自己是個羅莉控, 該怎麼辦 XD

中間有些很多亂七八糟的就不說了。

有人說, 以這為目標把女兒養大吧!

然後, 記得一定要讓她講出「我最喜歡把拔了, 我長大要嫁給把拔」XD
這樣才是人生的贏家啊~~~

結果, 還是認定上的問題嗎?
是的, 不管是台灣的刑法或是日本的兒曝法, 都有主觀認定上的問題。
而且有些法官的認定還真是驚人得很, 都不知道是誰的思想比較邪惡了 XD

再回到児童ポルノ上, 最近的修法方向是所謂犯法的物品, 只要持有該物就有罪, 連「意圖XX而持有」這樣的空間都沒有, 不管你是為了什麼原因而持有, 也就是如果你想害人, 只要寄一堆東西給他, 然後報警抓他就好了!!!!!

別問我這些個東西要去哪拿來寄, 這可是犯法的啊~~~ XD

不過, 還好這法規定是規定了, 但實際執行上還算是挺寬鬆的, 大致上和原本沒立法前差不多(炸), 不然像是強襲魔女這種從頭到尾都少穿一部份的動畫, GONZO大概就要倒店了吧? XD

那立這法到底是幹嘛用的?
別問我, 我也想知道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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