呃......用"壞"來形容可能不太對......
基本上是對這個東西有感而發。
那, 反正網路上對這也寫得很多了, 我想應該不太需要再多論述些什麼。
總地來說, 也就是對「猥褻」兩個字的定義有問題。每個人心裡都有一把尺, 有人尺短, 有人尺長, 就算是要找平均值, 對平均值之外的人來說, 這個值的意義似乎就淡薄了一點......
做為一個糟糕人, 如果嚴格來算的話, 我大概要被關個幾千幾萬年都放不出來吧? XD
這樣好了, 舉幾個例子來說明好了......
好, 我知道一定有人會說這樣叫性感!
那, 標準在哪裡? 有沒有露三點嗎?
那又要把藝術照牽扯進來, 然後再來分藝術、性感或猥褻?
這就讓我想到, 之前有個SG後台玩姿勢教學, 影片PO上網結果被警方傳訊的事件。
情況大概就像這樣, 雖然看起來相當歡樂而且很有健康教育的意義, 但是卻有人報警處理了, 然後警察也受理辦案了......最後影片也被撤下了, 有沒有被抓去關或是罰錢就不清楚了。
這法條被大家拿出來檢視討論, 很意外地並不是因為書報攤就買得到的全裸寫真, 或是便利商店隨手可得的八卦雜誌, 而是因為晶晶書局, 這家專賣同志書籍的店被抄。怪就怪在, 我們不常聽到賣全裸寫真的書報攤被抄, 但賣全裸同志寫真的書局卻被抄了, 而且還判刑了。
便利商店被抄大概以後會常常聽到(炸)。
哦, 所以, 同樣的內容, 給一般人看的OK, 給同志看的就不行, 是這樣的邏輯吧?!
如果說要照這樣來判斷, 是不是就沒有一個公正的評判標準了?
是不是說, 有人覺得超過標準, 那就是不行, 是要抓去關的; 覺得OK的就什麼事都沒有?
咦? 那你在想什麼呢?
不要害我被抓去關哦~ XD
即然都講到這了, 順便講一下日本的児童ポルノ法好了, 簡單一點說, 就是兒童曝露描寫管理的一個法。
「衣服的全部或一部份沒穿, 以兒童的樣子而引發興奮或是刺激性欲的東西。」
這東西從1999年開始立法修法, 一直到現在都沒有停下來過。
還記得大家開玩笑說, H GAME只要說是萬年不老的妖精或是外星人就沒事了。
不過這法現在改成這樣, 這招就行不通了啊!!!!(炸)
好, 等等, 這法條分成前後兩部份, 也就是, 要沒穿衣服或一部份沒穿, 然後外加會引發「反應」, 兩者同時成立, 這樣才算是犯法吧?
不過光是前半部的認定就已經先出現問題了。
請問比基尼+圍裙算是完全沒穿(誤)還是一部份沒穿呢? XD
如果說有反應應該先抓去關起來, 大概有一半的人已經不見了 XD
要說後半部的話, 應該要先說說羅莉控的精神 XD
精確一點地說, 真的穿得少到一定的程度, 只要有色氣的感覺, 年紀大小根本就不是觸發反應的關鍵了。那麼問題來了, 如果關鍵不在這, 在哪? 個人是認為, 知道想像和實際行動的差別, 那是最大的關鍵。會實際行動的人, 對象是誰那不會是他們考量的重點, 能滿足他們行動的慾望, 對象即使只滿足最低條件他們也一樣會去做。
之前在双葉有看到一個討論串, 就是有個人他老婆生了個女兒, 然後上來問大家, 因為他自己是個羅莉控, 該怎麼辦 XD
中間有些很多亂七八糟的就不說了。
有人說, 以這為目標把女兒養大吧!
然後, 記得一定要讓她講出「我最喜歡把拔了, 我長大要嫁給把拔」XD
這樣才是人生的贏家啊~~~
結果, 還是認定上的問題嗎?
是的, 不管是台灣的刑法或是日本的兒曝法, 都有主觀認定上的問題。
而且有些法官的認定還真是驚人得很, 都不知道是誰的思想比較邪惡了 XD
再回到児童ポルノ上, 最近的修法方向是所謂犯法的物品, 只要持有該物就有罪, 連「意圖XX而持有」這樣的空間都沒有, 不管你是為了什麼原因而持有, 也就是如果你想害人, 只要寄一堆東西給他, 然後報警抓他就好了!!!!!
別問我這些個東西要去哪拿來寄, 這可是犯法的啊~~~ XD
不過, 還好這法規定是規定了, 但實際執行上還算是挺寬鬆的, 大致上和原本沒立法前差不多(炸), 不然像是強襲魔女這種從頭到尾都少穿一部份的動畫, GONZO大概就要倒店了吧? XD
那立這法到底是幹嘛用的?
別問我, 我也想知道 XD
2009年3月25日 星期三
到底是誰比較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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